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对学院研究生的组织性、纪律性、安全性管理,强化研究生遵纪意识,现结合《烟台大学违纪处分条例》相关规定,制定《烟台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违纪处分条例》,以下简称“条例”。
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烟台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全体在读研究生。
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类别
第三条 凡是违反法律法规、校规校纪以及学院相关规定者,学院应当进行批评教育,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:
(一)自我检讨;
(二)警告或严重警告;
(三)全院通报批评;
(四)上报学校。
第四条 受处分者,同时承担以下后果:
(一)学年内受到自我检讨、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者,其处分将与该学年内一切评奖评优、推优事项相挂钩,作为考量内容之一;
(二)学年内受到全院通报批评处分者,将取消其该学年一切评奖评优、推优资格;
(三)在学期间,凡有上报学校并由学校进行处分者,取消其研究生期间一切评奖评优、推优资格;若处分之前已发生奖励、表彰行为,对其所得称号、奖项等予以公示取消;
(四)有其他规定的,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第三章 违纪处分的适用范围
第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,如违反宪法,反对四项基本原则、破坏安定团结、扰乱社会秩序的;触犯国家法律,构成刑事犯罪的;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;有危害国家安全、民族团结的;或者违反法律、法规,被司法或行政机关认定,但免于处罚的。以上行为一经发现,无论情节严重与否,均应及时上报学校,由相关部门视规定予以处理;同时,学院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处分。
第六条 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,造成公共安全隐患或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;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,如参与打架斗殴的;侮辱他人或侵犯他人隐私的;间接或直接恐吓、威胁他人安全,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;有偷窥、猥亵等行为的。以上行为视情况予以自我检讨、警告或严重警告、全院通报处分;情节严重的,上报学校给予相应处分。
第七条 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,如盗窃公私财物、破坏公共财产行为;直接或间接泄露他人信息,并造成不良后果的。以上行为视情况予以自我检讨、警告或严重警告、全院通报处分;情节严重的,上报学校给予相应处分。
第八条 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,如考试作弊、替考及学术不端行为;无故旷课、旷会4学时及以上的;故意扰乱教学秩序的。以上行为视情况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、全院通报处分;情节严重的,上报学校给予相应处分。
第九条 扰乱学院管理秩序的行为,如聚众闹事,视情况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、全院通报批评处分;情节严重的,上报学校给予相应处分。
第四章 附 则
第十条 学院坚持“引导教育,从宽处理”原则,择轻处分。
第十一条 本条例服从《烟台大学违纪处分条例》,若《烟台大学违纪处分条例》与本条例就同一行为处分相悖,以前者为准。
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烟台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制定,实施过程中可酌情调整,最终解释权归烟台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所有。
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烟台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
二〇一八年十月